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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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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按公告土地現值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
前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原有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如需遷建者,得洽由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遷建所需費用,由其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補償價款內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