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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
一、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
二、建立業務關係。
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四、對於過去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有所懷疑。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進行交易。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瞭解該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