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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取得執照後,有遺失、污損者,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
一)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發。
圖表附件:
附表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變更登記及補發、換發執照申請書.PDF
附表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變更登記及補發、換發執照申請書.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