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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土地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自備界標,
於左列點位自行埋設,並永久保存之:
一、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
二、自然增加、浮覆、坍沒或經界變更之界址點。
三、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
申請人不能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埋設界標者,得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加繳複
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