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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其地政、土木工程或測量專業人員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一個月內另聘任合格人員送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另聘任合格人員者,主管機關應予終止或解除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