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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法院、司法檢察機關為調查兒童保護案件所需,托嬰中心負責人有配合提供攝錄影音資料之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