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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會員輸出商品之代售、介紹、保管、選擇、包裝、裝運及其他營
業上之共同設施。
二、關於會員輸出商品之檢查、業務之限制及其他必要之取締。
三、關於海外市場之調查開拓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輸出業同業公會得因必要收買會員商品,自行輸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