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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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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基金國內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
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基金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運用總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於單一債務證券累計總額,公司債不得超過投資當時發行公司淨值百分之十;金融債券不得超過投資當時發行金融機構淨值百分之二十。
三、投資於單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國內資產證券化商品,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四、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五、投資於單一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十。單一基金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發行公司、保證機構或受託機構,應經國際知名或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