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00:4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換照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駁回申請:
一、非屬管轄權限者。
二、未達申請換發開業執照期日者。
三、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
四、事實上不能補正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