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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合作農場以場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業務年度終
了時舉行之。必要時,得依本法規定召集臨時場員大會。
前項場員大會之會議程序及議決方法,依本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