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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國性商業團體理事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會員代表應將代表證明書、相片及簡歷表,報由全國性商業團體提經
理事會審查通過,轉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出席會議。其不能召開理事
會審查者,該全國性商業團體應於收到書、表之日起一個月內,轉報主管
機關核備後,該會員代表始得出席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