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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體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舉辦全國身心障礙者運動會。
二、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購置運動器材及設備。
三、舉辦或補助辦理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競賽、體育活動、健康休閒研習
活動。
四、加強身心障礙者運動選手、教練及其他運動人才培訓。
五、獎助或表揚參加國際運動競賽之績優身心障礙者運動選手及教練。
六、研發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之軟硬體設施。
七、鼓勵有關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設施之學術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