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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月將六十五歲以上國民戶籍及入出境等相關異動資料,
於次月三日以前送勞保局。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按月將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領取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名冊及其他相關媒體異動資料,
於次月三日以前送勞保局。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勞保局洽商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
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及公營事業主管機關等,提供申請人資料及相關協助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