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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標準如下: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
八千二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
幣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三、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
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前項所定補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其後每四年調整一
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
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
數時,不予調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