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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兒童及少年,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委託經許可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出養。
二、為無法出養之兒童及少年,擇定適當之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置,並定期追蹤評估及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