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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替代役役男薪俸及地域加給,由主管機關協調金融機構,依訓練、服勤或用人單位造送之薪俸及地域加給發放表冊直接匯入替代役役男之金融機構帳戶。
統一辦理開伙之訓練、服勤或用人單位,替代役役男主、副食費由主管機關撥入該單位之代理公(行)庫專戶存管支用;未統一辦理開伙者,由主管機關直接匯入替代役役男之金融機構帳戶。
替代役役男未提供前項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改以匯票或支票方式寄(送)發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者,其所需費用由替代役役男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