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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輔導教育者於輔導教育期間患有疾病者,輔導教育單位應送醫治療;必要時,得採適當保護措施。
因疾病致無法接受輔導教育時,由輔導教育單位檢附醫院診斷證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停止輔導教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