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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申請恢復臺灣地區戶籍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入國證明文件,持憑至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申請人未在原戶籍地居住者,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