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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省(市)戶口普查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處普查組組長由省 (市) 政府警察處 (警察局) 戶政科長兼任,統計組
組長由省 (市) 政府主計處統計科長兼任,秘書組組長由省 (市) 政府警
務處 (警察局) 主任秘書兼任。
各組副組長由處長就有關處局,遴選適當人員兼任,幹事、助理幹事由處
長派兼。名額另以編組表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