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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凡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各款,取得國籍暨依國籍法第
十條第一項,第二、第三各款,喪失國籍申請備案者每人應於具申請書時
陳送像片一張,由部註冊並抄登總統府公報不另發給國籍許可證書。
前項取得國籍者得由居住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發給國民身份證,其有居住國
外者由該管使領館發給旅外僑民國籍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