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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設立財團法人,應先依據捐助章程設置董事,再由董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後,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前項申請許可由遺囑執行人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