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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調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調查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