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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縣參議員,得由原選舉之鄉鎮民代表會代表或職業團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三分二之議決,罷免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