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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律師聲請閱卷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律師確認之,並作成紀錄附卷。
書記官處理律師聲請閱卷事宜,有任何疑義,應報請法官核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