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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建置監控設備、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或囑託其協助實施。
前項委託建置設備、提供服務或囑託協助實施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委託或囑託機關支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