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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交通法庭得配置書記官若干人,辦理紀錄等事務,其書記官在二人以上者
,得指定一人兼科長,綜理書記官有關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