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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懲治盜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盜匪所得之財物,應發還被害人。
因前項財物變得之財產利益,除應抵償被害人者外,得沒收之。
判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