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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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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全部屬商業訴訟事件者,普通法院依他造之聲請,應將訴之全部移送商業法院。
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一部屬商業訴訟事件者,普通法院依他造之聲請,應將該部分移送商業法院。
提起反訴之標的專屬商業法院管轄者,除經他造聲請移送外,普通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普通法院為第一項至第三項移送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