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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專家證人之書面專業意見、書面共同專業意見、書面回答他造提出之詢問及附具結之結文,除別有規定外,應交由當事人或關係人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至法院。
前項具結之結文原本,應由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於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