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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法施行前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其本案訴訟為商業事件,於本法施行後,當事人聲請撤銷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向原裁定法院為之。
二、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