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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法院選任之程序監理人,於必要時,不以一人為限。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時,應依事件之性質,選任第三條規定之適當人員;於發現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指兒童及少年保護情事、老人福利法所指老人保護情事、家庭暴力事件、精神或心智障礙或顯有不足等情事者,應選任具備或足認有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老人保護、家庭暴力或精神心智障礙等相關專業或知能者任之,以確保受監理人之利益及安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