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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或延長保護
安置事件,由被保護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前
項事件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