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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24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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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後,應受其選定之拘束。但有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原因
者,除法官應自行迴避外,當事人亦得聲請法官迴避。
受選定之法官於該事件審理終結前,有離職或其他事故致未能續行審判者
,法院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當事人得合意另行選定。當事人於受通知後二十日內未另行選
定者,視為撤回其合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