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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對於債務人之土地應徵收之土地增值稅,執行法院應於拍定後五日內將拍
賣價格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應將應徵稅額函復執行法院。
執行法院於接到稅捐稽徵機關復函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於拍賣價款
內,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