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1:0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管收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於管收後者,應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六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