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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案件繫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後,出借法院收受當事人誤遞之訴訟文書,應轉送至受理本案之地方行政訴訟庭。
前項誤遞情形,視為自始向受理本案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