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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4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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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言詞辯論期日開始後,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重點及進行方式。
二、兩造陳述上訴及答辯之意旨。
三、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四、合議庭得訊問兩造及專家學者。
五、兩造綜合陳述或辯論。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前項次序。
審判長得視案件及法律爭點之繁雜,決定兩造陳述之時間。
兩造陳述及辯論,以上訴理由書狀指摘並經確認為爭點事項之內容為限。如有逾時、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者,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制止其繼續陳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