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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責任區巡察委員應按直轄市、縣(市)為單位,每年度巡察二次。
前項巡察次數,遇有重大天然災害、事故,或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時,得不受次數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