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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2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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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配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寡,簽
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
之。
新到職人員自到職日起滿三個月後,始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
序分配。
前條及前二項之規定,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秘書長及最高法
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行政法院院長或經專案層報司法院核
定者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