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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憲法法庭未依刖條規定處理者,應將聲請書繕本送達於被聲請之政黨,並限期命其提出答辯狀。
前項答辯狀應送達於聲請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