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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因震災發生地層移動,致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時,在依法辦理地形圖修
測或重新測量及都市計畫圖重新製作前,得參照原都市計畫圖及實地現況
,修正都市計畫樁位坐標,實施都市更新、新市區建設、土地使用管制及
建築管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