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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以一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主張數項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就一契約並主張前二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計算後累計。
二、就一契約主張數項第五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按請求總金額計算。
三、就一契約主張數項前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分別計算後累計。
四、就一契約主張之數項調解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調解費依其中金額最高者計算。
五、就二個以上之契約事件申請調解者,其調解費按每一契約分別計算後累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