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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採購稽核小組之成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稽核委員有前項情形或未能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公正行使職權者,設立機關應解除其職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