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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調解應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按他造人數分送副本: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電話及住所或居所。申請人為法
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負責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三、年、月、日。
調解申請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調解有關之部分備具
中文譯本。但申訴會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