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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為因應學術研究需要,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開放各界應用。
前項文物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國史館申請之。
前項申請,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得拒絕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