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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書記官辦理卷宗集管,應將判決、終結訴訟程序裁定及大法官意見書之正本一份附卷。封卷後於卷面註記保存年限及宗數。
卷宗集管後有續收文狀者,書記官應於續收文狀辦理完畢後,另編訂尾卷,並調出原卷,於原卷卷面加註尾卷宗數,再併原卷集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