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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督察單位調查事實及證據時,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有關「職權調查原則」、「自行提出證據及申請調查證據」、「調查證據之書面紀錄」、「相關之人到場陳述之通知」、「必要文書等提供之要求」、「鑑定人」、「勘驗」、「採證之法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