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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四條規定應徵收之費用:
一、辦理業務之試辦或宣導。
二、辦理機關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五、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