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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法官調司法院辦事及曾任檢察官年資,視為本標準所定法官服務年資;實
任法官轉任司法院或法務部之司法行政人員者,其年資仍依相當職位之法
官年資列計;兼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年資,視為本標準第四條第一款
所定之服務年資。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