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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史料之翻拍複製,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情事,依據「國史館總統文物閱
覽規則」第六條第三款及「國史館史料閱覽規則」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
,閱覽者應負賠償及其他相關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